#轉載天盤 第十章 超佛越祖 同註天盤 (188~193頁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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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天盤

#轉載天盤    第十章   超佛越祖    同註天盤

(188~193頁)

維護師尊天命生前所定授命代理師的方式,讓道親皆能步步踏佛階梯,時時誕登道岸,乃是全體代理師責無旁貸之重任 ; 誰破壞這架構標準,誰就是道場的罪人,吳公信學在世時,絕無可能出現「推薦保舉制」,除非是海外的道場 ; 例如日本,因吳前人不克親臨放命,遂委任開荒者陳庚金保舉,惟仍須聽從吳公的節制 ; 猶如吳公雖然開荒台灣,仍須聽從師尊之節制然 ; 師尊歸空週年紀念,吳公參加叩墓之時,向劉師母推薦保舉所率領之台灣道親,蒙劉師母慈暉普照,有謝含隱與周詩章兩位,領點傳師命,即是信守師在徒無權之慣例,因為尊重劉師母的代師放命權,猶如尊重師尊也。

民國六十四年六月二日,吳公歸空美國紐約,未歸空前留下由其子吳萍影草擬之遺書 ; 由於遺書上有吳公之親筆簽名,這封遺書遂成為日後台灣道務之亂源,此所謂 : 因即是果,果即是報 ; 無一法而非因,無一因而不報,理無動轉,事有去來 ; 一念兩種,永劫輪迴 。

佛法不外一個理字,所謂  : 事憑理斷 ; 這封遺書,有三點無理之處。

一、遺書上說 : 「放天命承接人林玉蘭,彭鶴壽,鄭順三人(即代表老師放天命)」

按: 然而吳萍影將遺書寄達時,又說 : 故有三人承放天命,由一人領導,日後經理如有放命(册封點傳師),敬請經理告知領導人林玉蘭,以便統一報備。」這段話等於否決了遺書的信實性 ; 因為遺書的內容。不管有無道理,即經簽名則不可更動 ; 林玉蘭當然是選擇了吳萍影的說辭,而不是依照遺書行事,因為對她有利!

代師授命權(即代表老師放天命)當事人是不可以私相授受的,猶如「頂航」不可以任命「頂航」然,只有祖師纔能任命「頂航」,佛規篡嚴此之謂也。「頂航」若能任命「頂航」,謂之稱師作祖,又謂之欺師滅祖。吳萍影既然有權否決遺書的內容,可知這封遺書全是吳萍影個人之意見。故能任憑已意,改來改去。

二、遺書上說 : 「兹因三期末劫將至」

按 : 凡是代理師都知道「今時巳經末劫年」(禮本),也知道「已經三佛之運,(龍天表文),師尊於民國二十八年寫「暫訂佛規」序時亦說 : 「斯時也,正值三期末劫,人心不古。」

換句話說 : 「弓長祖」於民國十九年領天命時,三期末劫「已經」到了!怎麼到了民國六十四年還只是「將至」而已!法船是向前的,豈有退回「賢劫」之理!所以草擬這封遺書的人,一定不是點傳師,否則不會發生如此離譜的說法 ; 而吳公信學生前,的確從未放命其子吳萍影為點傳師。

三、遺書上說 : 「目前道務安排如上,日後如有變化,一切由林玉蘭決定辦理」

按 : 即使是「弓長祖」,亦一而再,再而三的強調「皇母」的重要 ; 師尊在「暫訂佛規」序文上,「皇母」一辭,使用了六次 ; 「上帝」一辭,則用了一次 ; 換句話說 ; 決定一切的是「皇母」,是「上帝」 ; 不可能是人,人只能順天行事 ; 而在遺書上,林玉蘭卻搖身一變成決定一切的「皇母」「上帝」,可見草擬遺書的人,道場上的基本常識都不知道 ; 所謂 : 不探覺海,不窺般若,昏而不思,終不明道。

佛法不可以力爭,亦不可以勢取,林玉蘭接到遺書,拿著雞毛當令箭,大行其代師授命之權 ; 又於民國七十七年八月,以發行人的名義出版「一貫道正義簡介」一書,自稱「吳公於民國六十四年九月初二,鞠躬盡瘁,駕返瑤京,未皈空之前,在紐約留下遺書,囑咐前人玉蘭,為台灣放命承接人,領導台灣,美國,日本等道親」(頁二九)

孔子說 : 「惡紫之奪朱也,惡鄭聲之亂雅樂也,惡利口之覆邦家者」(論語陽貨) ; 正道易被邪道侵奪擾亂傾覆 ; 鑑此知彼,不以小而忽之,不以戲而狎之,不以無知而寬假之,不以姑息而放任之 ; 道不遠人,人之於道,猶魚之於水,未嘗須臾離也 ; 惟其迷已逐物,故終身由之而不知。

因此,我們不得不將恪遵「弓長祖」法脈傳承原則之「嫡脈」,公諸於世,以明法統之不可或淆,而虚之不可覬幸 ; 知我罪我,其惟春秋!

先從日………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