暫訂佛規因人因地而用最適宜的方式處理,斟酌而為,活潑行之,其然,豈其然乎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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師尊在民國二十八年(西元1939年)頒布的《暫訂佛規‧序文》最後幾行有如下的說明:
「既有皇申之命,以遵辦為是云云。竊又反復思維,恭敬不如從命,故勉竭駑鈍,釐定儀式。惟以城都鄉市,環境不同,儀式祭品,難使劃一,必須因人以施用,因地而制宜,爰擬定暫行禮節,列分三等,猶望諸生賢俊,詳加參議,斟酌而為,活潑行之,內盡其誠,外盡其禮,藉以正心修身,成人成己,化挽劫運,咸登聖域,用以上副皇申之苦衷,下拯黎庶之沉溺,則亦庶乎其可矣。是為序。」

師尊寫下這段文字的用意是在解釋《暫訂佛規》的第六頁為何列分三等.......。
更改佛規,增添佛規,需要藉口,有些人因此推論師尊的用意是說,《暫訂佛規》並非一字不能改,也並非不能增添,而是須因人因地而用最適宜的方式處理,斟酌而為,活潑行之,其然,豈其然乎?!(是這樣嗎?難道真是這樣嗎?)